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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亭支行与王建灿、刘凤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亭支行,王建灿,刘凤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994号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亭支行,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负责人金清锋,行长。委托代理人佘青宇,男,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王建灿,男,汉族,住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刘凤开,男,汉族,住莆田市城厢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城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王建灿、刘凤开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建灿、刘凤开至今未履行。本院向金融机构及房屋、土地、车辆等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查询结果,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亭支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刘志猛执行员 徐 杭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芬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