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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514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郑黎慧与广州市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5民一初5143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黎慧,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5143号原告:郑黎慧,身份证住址:四川省隆昌县。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现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4号之瑞安大厦广州中心6楼。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黎慧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黎慧于2015年11月16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黎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黎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32元减半收取566元,由原告郑黎慧负担(已付)。审 判 长  李 琳审 判 员  易超前代理审判员  钟尉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骆家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