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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执字第2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曹翔玲与天津龙涛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翔玲,天津龙涛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2297号申请执行人曹翔玲。被执行人天津龙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人民政府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商月娥,董事长。曹翔玲与天津龙涛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翔玲与被执行人天津龙涛混凝土有限公司北劳仲裁字(2015)第0305号仲裁裁决书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中,经查,在本院执行的(2015)辰执字第1801号执行案件中已经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货运汽车一辆,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俊山代理审判员  杨成鹏代理审判员  刘 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意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