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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刑执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粟建国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黑刑执字第738号罪犯粟建国,男,汉族,1975年11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仁寿县,初中文化。现在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服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作出(2010)大中刑初字第1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粟建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粟建国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6日作出(2011)云高刑终字第273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2013)云高刑执字第801号刑事裁定,将粟建国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于2015年7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5年11月10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以罪犯粟建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将罪犯粟建国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粟建国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维护劳动、学习、生活秩序,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科成绩良好,学习态度端正。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粟建国的改造考核成绩符合报请减刑要求。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上述事实,有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出具的罪犯粟建国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2013年和2014年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及提请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粟建国入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综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改造表现等减刑情节,对其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粟建国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35年5月15日止)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知己代理审判员  韩裕伟代理审判员  孙德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