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成商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振华、苏奉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振华,苏奉香,黄小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商初字第280号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永昌路69号。法定代表人刘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光静(特别授权),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楼支行副行长。被告黄振华。被告苏奉香。被告黄小水。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振华、苏奉香、黄小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振华、苏奉香、黄小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海峰人民陪审员  于茂园人民陪审员  陈先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朝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