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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520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夏津县农村合作联社与莫振泉、王青、王晶、王永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振泉,王青,王晶,王永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5208号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苑化芳职务:理事长被告莫振泉,男,1963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王青,女,1963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王晶,女,1968年1月6日生,汉族,夏津县。被告王永华,男,1977年8月9日生,汉族,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莫振泉、王青、王晶、王永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云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