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民三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郝汉冬诉被告陈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三初字第731号原告郝汉冬。被告陈晶。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汉冬诉被告陈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汉冬于2015年11月16日以被告没有准确地址、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汉冬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汉冬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元,由原告郝汉冬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飞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尚天珍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