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209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郭娟诉被告刘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娟,刘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2090号原告郭娟,女,汉族。被告刘铸,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娟诉被告刘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