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立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范新宏与赵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新宏,赵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立保字第652号申请人:范新宏,男。被申请人:赵娜,女。申请人范新宏与被申请人赵娜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娜的银行存款及工资收入予以保全4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8000元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娜的银行存款40000元。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置。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广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