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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行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邵武市盛杰竹制工艺品有限公司与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武市盛杰竹制工艺品有限公司,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黄荣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延行初字第25号原告邵武市盛杰竹制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月山关。委托代理人何旭光,福建齐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解放路98号恒立大厦5楼。法定代表人陈衍禄,局长。第三人黄荣仔,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原告邵武市盛杰竹制工艺品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邵武市盛杰竹制工艺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武市盛杰竹制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彬审 判 员  范泽寿人民陪审员  罗全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俊杰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