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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民一终字第2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一男与被上诉人游占海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一,游占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一终字第20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一男。委托代理人吉海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游占海。委托代理人刘焕文,内蒙古贡格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一男与被上诉人游占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2015)克民初字第2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2015)克民初字第209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鹿春林审判员  崔明明审判员  郭 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