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一终字第2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一男与被上诉人游占海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一,游占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一终字第20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一男。委托代理人吉海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游占海。委托代理人刘焕文,内蒙古贡格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一男与被上诉人游占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2015)克民初字第2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2015)克民初字第209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鹿春林审判员 崔明明审判员 郭 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