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民二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与鞍山市安赛特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鞍山市安赛特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民二初字第00027号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文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公稳,山东海扬律师事物落律师。被告:鞍山市安赛特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季,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鞍山市安赛特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刘 晓 强审判员 王珍付代理审判员宋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