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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赫民二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世和与赖文明、李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和,赖文明,李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益赫民二初字第781号原告刘世和。委托代理人殷学清,益阳市银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赖文明。被告李凤。原告刘世和(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赖文明、李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赖文明、李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月1日,被告赖文明以扩大经营、储备沙石为由向原告借现金38万元,并约定月息2分,被告赖文明出具了借条。现原告急需资金周转,多次找被告赖文明催款无果。两被告系夫妻,有共同偿还债务的义务。故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80000元及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被告赖文明、李凤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赖文明、李凤系夫妻。被告赖文明于2015年1月1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刘世和现金人民币380000元,月息2分。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记录在卷,有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赖文明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被告赖文明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原、被告之间约定的利息为月息2%,没有超过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赖文明偿还借款本金380000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赖文明与被告李凤系夫妻,该借款在其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凤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赖文明、李凤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刘世和借款本金380000元及利息(按借款本金380000元、月息2%从2015年1月1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未按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0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共计10020元,由被告赖文明、李凤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在执行过程中,由两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龚盛林人民陪审员  彭 铁人民陪审员  陈世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