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执字第22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林锐佳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锐佳,冯燕,陈广豪,陈势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执字第2236-2号申请执行人林锐佳,男,汉族。被执行人冯燕,女,汉族。被执行人陈广豪,男,汉族。被执行人陈势辉,男,汉族。关于林锐佳诉冯燕、陈广豪、陈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3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一、被执行人冯燕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林锐佳借款660000元及其利息(从2013年12月9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被执行人陈广豪、陈势辉对上述债务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受理费10400元由被执行人冯燕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杨南特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保证本案顺利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冯燕、陈广豪、陈势辉银行名下房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期限三年)。以上查封、冻结的财产于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抵押、抵偿、变卖、赠与或其他任何形式进行处分。如需继续查封上述财产,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 耀审判员 陈立灿审判员 李国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俊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