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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高新执恢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雪松申请执行高培培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雪松,高培培,胥明,胥川,张泽瀚,王狄,绵阳同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海天测控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执恢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刘雪松,男,汉族,生于1974年4月20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高培培,女,汉族,生于1970年7月23日,住绵阳高新区。被执行人:胥明,男,汉族,生于1965年3月,住绵阳高新区。被执行人:胥川,男,汉族,生于1988年11月16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张泽瀚,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2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王狄,男,汉族,生于1988年8月24日,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绵阳同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火炬东街47号。法定代表人:张亮,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绵阳海天测控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绵山路64号。法定代表人:张亮,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绵高新民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1日受理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在保全和执行中,先后查封了被执行人胥明、高培培、胥川的三套房屋和冻结了被执行人胥明的部分工资收入,后案件因其他原因终结了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之后部分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义务,案件执行标的额较小,被查封被执行人的部分房屋交由其他法院处置。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并向处置被执行人财产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胥明、高培培、胥川所有的房屋的查封和对胥明部分工资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朝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一十六日书记员  邓 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