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242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青岛龙凯置业有限公司与王丽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15)城执字第242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龙凯置业有限公司,王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242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龙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双元路西。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彭江,该公司执行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丽娟,农民。申请执行人青岛龙凯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丽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52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528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海审 判 员 赵丕杰人民陪审员 梁 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孔庆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