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执字第117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谢祖渊与刘月江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祖渊,刘月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1179号申请执行人谢祖渊。被执行人刘月江。申请执行人谢祖渊与被执行人刘月江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谢祖渊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泉法院民初字第20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月江偿还借款40000元及逾期利息,和垫付的诉讼费2300元。执行中查明,本院执行刘月江系列案件对其名下的房屋已进行了查封,因查封物均设置有银行抵押权,暂不宜处置。另向相关部门查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刘月江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告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谢祖渊本次申请执行刘月江借款40000元及逾期利息,和垫付的诉讼费2300元。被执行人刘月江尚欠申请执行人谢祖渊借款本金40000元及逾期利息,和垫付的诉讼费2300元。二、终结(2014)龙泉民初字第20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谢祖渊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东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