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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23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与王×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2316-2号申请执行人陈×,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女,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2011)怀民初字第01177号陈×与王×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冻结被执行人王×名下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综上所述,被执行人王×暂无履行能力,对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未履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有执行条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张 洪审 判 员  张春阳代理审判员  周忠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石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