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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执民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程炳贤与余献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炳贤,余献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开执民字第1343号申请执行人:程炳贤。被执行人:余献标。申请执行人程炳贤与被执行人余献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衢开商初字第245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1月5日,程炳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余献标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至2015年11月1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300元。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衢开执民字第134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益群审判员  余忠林审判员  黄慧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吾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