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象执恢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桂林市七星区吉辉多孔砖厂与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七星区吉辉多孔砖厂,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象执恢字第53-1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七星区吉辉多孔砖厂。被执行人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象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5085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一铜代理审判员 陆 凯代理审判员 高 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吕瑞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