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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46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湖北福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叶俊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福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叶俊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464号原告湖北福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被告叶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福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叶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福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福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福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湖北福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修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