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芦建林与王梅、何瀚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建林,王梅,何瀚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661号原告:芦建林,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黄荟荟,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帅,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梅,女,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何瀚林,男,198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原告芦建林诉被告王梅、何瀚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芦建林于2015年11月16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梅、何瀚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建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98元,减半收取361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阿晶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雅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