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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行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王颖与商丘市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颖,商丘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周行初字第151号原告王颖。被告商丘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商丘市府前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功乐,该市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颖诉商丘市人民政府不作为一案中,原告王颖于2015年11月9日以被告商丘市人民政府已经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颖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颖负担,退回原告王颖25元。审判长  智卫东审判员  杨 睿审判员  谢 铭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星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