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行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王颖与商丘市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颖,商丘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周行初字第151号原告王颖。被告商丘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商丘市府前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功乐,该市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颖诉商丘市人民政府不作为一案中,原告王颖于2015年11月9日以被告商丘市人民政府已经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颖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颖负担,退回原告王颖25元。审判长 智卫东审判员 杨 睿审判员 谢 铭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星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