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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民初字第14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厦门科特誉服饰有限公司与厦门毕力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科特誉服饰有限公司,厦门毕力达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1423-1号原告厦门科特誉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工业集中区同安园63号三楼东区之一。法定代表人林科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庆高,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毕力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钟路1号805单元。法定代表人张永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饶小樱、XX华,福建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科特誉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毕力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科特誉服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毕力达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厦门科特誉服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毕力达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科特誉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科特誉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判员  林振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洪晓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