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武民初字第0046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文某甲与文某乙、张某某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甲,文某乙,张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武民初字第00469号原告文某甲,男,陕西省长武县人,农民。被告文某乙,男,陕西省长武县人,农民。被告张某某,女,陕西省长武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文某甲与文某乙、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文某甲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诉讼费50.00元,由原告文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