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执字第005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秦明利申请执行天人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泾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明利,天人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泾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532号申请执行人秦明利,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天人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泾阳分公司。负责人薛红科。秦明利申请执行天人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泾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泾民初字第00449号民事调解书。天人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泾阳分公司给付秦明利货款138229.73元,并承担诉讼费1510元,执行费19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天人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泾阳分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致该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鉴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泾执字第0053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永涛代理审判员 薛文安代理审判员 吕中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毛 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