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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执字第4508-451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赵安伟与深圳市宝时龙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峻,黄超权,陈远成,曾晓明,曾林敏,吴雪珍,赵安伟,陈小丽,吴启民,深圳市宝时龙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字第4508-4516号申请执行人陈峻,户籍地址广东省五华县。申请执行人黄超权,户籍地址广西桂平市。申请执行人陈远成,户籍地址广东省博罗县。申请执行人曾晓明,户籍地址广东省兴宁市。申请执行人曾林敏,户籍地址广东省揭西县。申请执行人吴雪珍,户籍地址广东省雷州市。申请执行人赵安伟,户籍地址河南省扶沟县。申请执行人陈小丽,户籍地址广东省雷州市。申请执行人吴启民,户籍地址广东省雷州市。被执行人深圳市宝时龙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北区朗山路11号同方信息港B栋3楼。法定代表人WANGJEFFREYZELIN。申请执行人陈峻等九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宝时龙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仲裁纠纷系列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5)4802-4805、4807-4811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国土、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XX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代理审判员  张兴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