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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执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胡国林、黄明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国林,黄明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执字第386号申请执行人胡国林,男,1960年7月3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市吉州区。被执行人黄明俊,男,1974年11月10日,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申请执行人胡国林与被执行人黄明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吉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明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44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20000元,尚有420000元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黄明俊既无银行存款,也无房产、工商、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吉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执行的债权42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晏 卫 农代理审判员 熊 尹 亮代理审判员 刘  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锦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