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宁心得与杜永琪、高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心得,杜永琪,高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825号原告宁心得,居民。委托代理人王金涛,天津商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永琪。被告高艳。原告宁心得与被告杜永琪、高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心得之委托代理人王金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永琪、高艳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2月5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仁嘉花园17号楼702室房屋出卖给原告,房款总计345000元。2014年12月5日原告如约将345000元给付二被告。按照合同约定,二被告应在收到全部房款后3日内交付房屋,但至今,二被告未交付房屋,经原告多次催告,二被告均不履行交房义务,原告无奈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并要求二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34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作书面答辩。原告提供证据:1、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天津市津南区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二被告对出售的房屋拥有所有权。3、房屋买卖合同一份、收款确认书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关系,原告已将房款全部交付给被告。二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未能行使抗辩权。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民事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2月5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将坐落于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仁嘉花园17号楼702室面积为97.47平方米的房屋售予原告,房屋总价款345000元,合同签订日当天由原告向被告支付全部购房款,被告应于收到全部房款之日起3日内将房屋交付原告,除不可抗力外,被告如未按规定期限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原告有权按已交房款向被告追究违约利息,自交房期限止的第二天起,日利息在1个月内按3%利率计算,逾期超过1个月,则视为被告不履行合同,原告有权要求终止合同,由被告返还原告全部购房款,并按已付款的2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实际经济损失超过被告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被告据实赔偿。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将房款345000元交付二被告,二被告为原告出具收款确认书。因二被告出售的房屋至今未能交付给原告,故原告起诉。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违约金69000元。本院认为,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原告已将购房款全部给付二被告,二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向原告交付房屋。因二被告的违约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二被告应承担过错责任。按照合同约定,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由二被告返还购房款345000元的主张,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对原告要求二被告按照约定给付违约金69000元的主张,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抗辩权的放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如下:一、解除原告宁心得与被告杜永琪、高艳于2014年12月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杜永琪、高艳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宁心得购房款345000元,并支付原告违约金69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10元,由被告杜永琪、高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玉茜审 判 员 韦长青代理审判员 叶程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郭文超速 录 员 刘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