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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魏某、杨某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杨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刑初字第274号公诉机关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女,生于1978年11月5日。被告人杨某某,男,生于1977年3月21日。辩护人李祥敏,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区检公诉刑诉字(2015)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杨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院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杨某某及其辩护人李祥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年底至2014年初,被告人魏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其丈夫被告人杨某某在其住的本市龙川里兴隆花园2栋1口602号家中,多次组织张某甲、兰某某、姜某、陶某某、张某乙等人以“炸金花”的方式聚众赌博。期间,由被告人魏某联系参赌人员并组织赌博二十余场,每场组织百余局,每局抽利十元到一百元不等,共抽头渔利四万余元。被告人杨某某在休息期间帮助其妻组织赌场或抽头。所得赃款被二人以赌债形式借与他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甲、兰某某、姜某、陶某某、张某乙、马某某等人证言、情况说明、指认笔录及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表及被告人魏某、杨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有坦白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可免予刑事处罚。本院认为,金川区人民检院指控被告人魏某、杨某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魏某、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魏某积极联系参赌人员并组织聚众赌博,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魏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情节较轻依法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的辩护观点符合本案的实际和相关法律规定,可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杨某某犯赌博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祁世萍人民陪审员  曾令柱人民陪审员  许鸿善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沈勤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