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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5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支公司与康兴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支公司,康兴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50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支公司。地址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沙河镇县府街。负责人赵欣刚,系该银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宏伟,系该行客户经理。被告康兴华,男,198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支公司与被告康兴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支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15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支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 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梦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