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执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周洪兵与河南省李耳酒厂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洪兵,河南省李耳酒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522号申请执行人周洪兵。被执行人河南省李耳酒厂,地址鹿邑县宋河镇。法定代表人杨文军。申请执行人周洪兵,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河南省李耳酒厂。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省李耳酒厂已被鹿邑县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鹿邑县人民法院(2015)鹿民初字第1037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帆审判员 岳 超审判员 李玉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