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执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徐海进、秦秀丽与秦长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775号申请执行人徐海进。申请执行人秦秀丽。被执行人。本院执行的徐海进、秦秀丽与秦长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1255.01元,未执行标的额11255.01元。经调查,被执行人秦长安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徐海进、秦秀丽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广民四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家辉审判员  邓晓亮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门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