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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东执恢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黄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波,金继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抚东执恢字第00128号申请人黄波被申请人金继玲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申请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立即恢复执行,不受时间限制,不用缴纳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洪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