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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渭执字第0046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银玲与李建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银玲,李建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渭执字第00467号申请执行人王银玲,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建安,男,汉族,系临渭区丰原镇人民政府干部。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9月9日作出的(2014)渭中民三终字第00187号民事判决书已法律效力。因李建安未按生效判决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银玲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00062.2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建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建安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自被执行人李建安处执行回案款28000元并全部兑付申请执行人王银玲,下余案款,申请执行人王银玲玲书面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李建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渭中民三终字第0018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银玲发现被执行人李建安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剑桥审 判 员  杨李军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华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