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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雄民初字第079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贺占、倪振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雄民初字第0796号原告: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同岭,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程小强,职工。被告:王贺占,男,汉族,1974年3月16日出生,雄县雄州镇王家房村1区*号。被告:倪振南,男,汉族,1990年8月1日出生,雄县张岗乡里合庄村河西街**号。原告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贺占、倪振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卫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宇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