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15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葛西河与任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西河,任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518号申请执行人:葛西河。被执行人:任宝。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011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任宝与葛XX系夫妻关系,葛XX在银行账户有存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该存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承担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划拨被执行人任宝妻子葛XX银行存款71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广明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张跃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崔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