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0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榆林某银行与被告马某、马某甲、吴某、何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某银行,马某,马某甲,吴某,何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1065号原告榆林某银行。被告马某。被告马某甲。被告吴某。被告何某。原告榆林某银行与被告马某、马某甲、吴某、何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马某、马某甲、吴某、何某起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某银行撤回对被告马某、马某甲、吴某、何某的起诉。已收取的案件受理3020元,退还原告榆林某银行。审 判 长 刘建军审 判 员 张晓涛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纪雄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