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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民初字第0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榆林某银行与被告马某、马某甲、吴某、何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某银行,马某,马某甲,吴某,何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1065号原告榆林某银行。被告马某。被告马某甲。被告吴某。被告何某。原告榆林某银行与被告马某、马某甲、吴某、何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马某、马某甲、吴某、何某起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某银行撤回对被告马某、马某甲、吴某、何某的起诉。已收取的案件受理3020元,退还原告榆林某银行。审 判 长  刘建军审 判 员  张晓涛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纪雄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