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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执字第2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与张向强、罗玉姣、范桂祥、邱清秀、许碧华、吴海珍、丘秀金、范宜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张向强,罗玉姣,范桂祥,邱清秀,许碧华,吴海珍,丘秀金,范宜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24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下称“长汀邮储银行”),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谢忠勤,行长。被执行人张向强,男,1981年8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罗玉姣(被执行人张向强的配偶),女,汉族,1987年10月25日生,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范桂祥,男,1958年4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邱清秀(曾用名丘清秀,被执行人范桂祥的配偶),女,1967年8月2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许碧华,男,1955年1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吴海珍(被执行人许碧华的配偶),女,1957年7月1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丘秀金,女,1971年3月2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范宜仙(被执行人丘秀金的配偶),男,1973年10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汀邮储银行与被执行人张向强、罗玉姣、范桂祥、邱清秀、许碧华、吴海珍、丘秀金、范宜仙金融借款纠纷[(2015)汀民初字第107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于2015年9月15、16日向八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向强、罗玉姣应向申请执行人长汀邮储银行返还借款40218.38元、并支付利息1398.05元及从2015年4月9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息,其余六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八被执行人均未履行。另外,八被执行人还作为(2015)汀执字第2409、241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长汀邮储银行返还借款99755.34元(49995.78元+49759.56)及利息。现本院通过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明,八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向强的银行存款20万元。划拨被执行人罗玉姣的银行存款20万元。划拨被执行人范桂祥的银行存款20万元。划拨被执行人邱清秀的银行存款20万元。划拨被执行人许碧华的银行存款20万元。划拨被执行人吴海珍的银行存款20万元。划拨被执行人丘秀金的银行存款20万元。划拨被执行人范宜仙的银行存款2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刘睿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腾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