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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浙江荣军印业有限公司与黄通盛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荣军印业有限公司,黄通盛

案由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698号原告:浙江荣军印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孟命。委托代理人:张郁清。被告:黄通盛,经商。委托代理人:黄陈秀。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荣军印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通盛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荣军印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荣军印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浙江荣军印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瑶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杨静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