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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6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周素萍与被告鼓楼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素萍,南京市鼓楼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6431号原告周素萍,女,汉族,1956年11月11日生。委托代理人周素玲,女,汉族,1965年1月31日生。被告南京市鼓楼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263号。负责人梁卫国,主任。委托代理人汤莉,江苏孙华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华武,江苏孙华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素萍诉被告南京市鼓楼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素萍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周素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素萍负担。审 判 员  周力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杨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