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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抚执字第578-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抚松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白山市华龙运输集团松江河运输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抚松县金融服务中心,白山市华龙运输集团松江河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抚执字第578-4号申请执行人抚松县金融服务中心,地址:抚松县。法定代表人于代水,主任。委托代理人施振明,男,汉族,抚松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刘学臣,男,抚松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部门经理。被执行人白山市华龙运输集团松江河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抚松县。法定代表人范金波,系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抚松县金融服务中心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3)抚民二初字第3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白山市华龙运输集团松江河运输有限公司给付代偿的借款本金900,000.00元及利息22,960.00元、违约金373,798.80元、案件受理费8,236.00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白山市华龙运输集团松江河运输有限公司经营、所有的松江河至天津客运营运线路及该线路营运的吉F43X**“宇通牌”大型卧铺客车一辆评估、拍卖。经二次拍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流拍价为人民币831,63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以流拍价人民币831,630.00元接收被执行人白山市华龙运输集团松江河运输有限公司经营、所有的松江河至天津客运营运线路及该线路营运吉F43X**“宇通牌”大型卧铺客车一辆抵顶债务831,630.00元。经本院依职权调查和申请执行人举证,未发现被执行人白山市华龙运输集团松江河运输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借款本金478,364.80元未得到受偿。申请执行人对未获执行的金额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3)抚民二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未获执行的借款本金478,364.8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立案恢复执行(执行申请费15,713.00元未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字森审 判 员  高保和代理审判员  徐立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云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