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执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郓城县华银纺织有限公司与山东郓城安泰机械有限公司、王善东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982号申请执行人郓城县华银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潘渡镇冯店村。法定代表人:谭聚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郓城安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邵庆民,经理。被执行人王善东,农民。被执行人张学印,农民。被执行人张恩杰,居民。被执行人王建华,居民。被执行人张守玺,居民。申请执行人郓城县华银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郓城安泰机械有限公司、王善东、张学印、张恩杰、王建华、张守玺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商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郓城安泰机械有限公司、王善东、张学印、张恩杰、王建华、张守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郓城安泰机械有限公司、王善东、张学印、张恩杰、王建华、张守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郓城安泰机械有限公司财产已被另案查封,被执行人王善东、张学印、张恩杰、王建华、张守玺外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商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海峰审判员 李世刚审判员 张西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东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