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初字第348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德林与被告朱勇、穆菲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林,朱勇,穆菲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浦民初字第3489号原告王德林,男,1966年12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许贵富,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勇,男,1985年9月22日生,汉族。被告穆菲菲,女,1987年2月7日生,汉族。原告王德林与被告朱勇、穆菲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德林的委托代理人许贵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勇、穆菲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德林诉称,2013年被告朱勇因投资需资金,向原告借款共计120000元,并出具借条,言明2013年12月10日归还。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朱勇未按时归还。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借款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属于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连带偿还。现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20000元,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朱勇、穆菲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0日,被告朱勇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王德林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到2013年12月10日还清。同年8月16日,被告朱勇又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王德林人民币贰万元整,到2013年8月31日还清。另查明,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08年4月26日登记结婚。因感情不和,穆菲菲于2014年向本院起诉离婚,经本院调解,双方于2014年6月26日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穆菲菲与朱勇自愿离婚;二、双方之女朱俐婷由穆菲菲抚养,朱勇自2014年7月起每月给付朱俐婷抚育费400元,至其18周岁时止;三、朱勇所欠个人债务,由朱勇负责偿还。庭审中,原告王德林陈述:2013年7月10日的借条100000元是分四次出借给被告朱勇,分别为2013年1月10日,原告从银行取出现金50000元,在被告朱勇家中向其交付,2013年1月24日,原告从家中拿出现金20000元,在原告的车内交给朱勇,2013年2月9日,原告从银行取出现金20000元,在原告的车内交给朱勇,2013年6月7日,原告从银行取出现金5000元,从家中拿出现金5000元,合计10000元,在原告车内交给朱勇,上述四笔借款合计100000元,在借款当时均出具了借条,后来在2013年7月10日,朱勇出具了一份总的借条,并将原来的借条收回,原告将之前的借条均拍摄了照片,但目前保存的只有三张;2013年8月16日的借款20000元,是原告从家中拿出现金20000元,在原告车内交给朱勇;原告是南钢的职工,并从事私家车运输,原告与朱勇系朋友关系,当时朱勇经营养殖场,并口头承诺还款时偿还利息,朱勇经常包原告车辆使用,出手也比较大方,原告对其比较信任,认为其生意做的不错,就借钱给朱勇了,借款到期后朱勇分文未还。为此,原告提交了借条的照片打印件三张和其妻子杨秀凤的银行交易记录。借条的照片打印件署名时间分别为2013年1月10日、2013年1月24日、2013年2月9日,金额分别为50000元、20000元、20000元。银行交易记录则反映原告在2013年1月10日从银行取款55000元,2013年2月9日从银行取款20000元,2013年6月7日从银行取款5000元。上述事实,有借条、银行交易记录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朱勇拖欠借款,引发诉讼,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王德林主张被告朱勇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案涉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主张被告穆菲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勇、穆菲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王德林借款本金120000元;二、被告穆菲菲与被告朱勇向原告王德林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朱勇、穆菲菲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朱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太如人民陪审员 唐明辉人民陪审员 姜桂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屈泽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