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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来凤民初字第008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陈明、吕学梅等与来凤美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吕学梅,来凤美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鄂来凤民初字第00855-1号原告陈明,男,汉族,1976年5月16日出生,湖北省来凤县人。原告吕学梅,女,汉族,1981年4月8日出生,湖北省来凤县人。系原告陈明之妻。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XX、陆明祥,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来凤美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美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郭金刚,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明、吕学梅诉被告来凤美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化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叶 松代理审判员 谭 翔人民陪审员 李应权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邓 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