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郾民初字第0128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马家长与被告马宝军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1288号原告马家长。被告马宝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家长与被告马宝军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家长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家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家长撤回对被告马宝军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家长负担。审 判 长  张 昊人民陪审员  梁天胜人民陪审员  罗国庆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