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郾民初字第0128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马家长与被告马宝军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1288号原告马家长。被告马宝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家长与被告马宝军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家长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家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家长撤回对被告马宝军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家长负担。审 判 长 张 昊人民陪审员 梁天胜人民陪审员 罗国庆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