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24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胜芝与丁吉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胜芝,丁吉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2452号原告:张胜芝。委托代理人:王建明,石家庄市藁城兴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吉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胜芝诉被告丁吉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胜芝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张胜芝承担。审判员 杨丽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艳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