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231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刘伟与李佩武、高晓冬、艾洪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李佩武,高晓冬,艾洪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2316号原告:刘伟,女,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梅河口市福民街长源小区。被告:李佩武,男,42岁,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解放街。被告:高晓冬,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艾洪宇,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诉被告李佩武、高晓冬、艾洪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元(已减半),由原告刘伟负担。审判员 汤文慧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所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