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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北执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庄建华申请执行刘云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建华,刘云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字第317号申请执行人庄建华,证件号码:×××,住所地绥化市。被执行人刘云才,证件号码:×××,地址绥化市。庄建华申请执行刘云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庄建华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4)绥北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关宏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东时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