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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23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2376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桂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2376号罪犯余桂城,男,1985年8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7日作出(2008)汕中法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桂城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12月23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9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余桂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5月1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余桂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余桂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5年6月20日,共获嘉奖35次;2013年1月、6月、12月,2014年9月,2015年3月获得监狱表扬;2014年3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因(2013年度)生产超额完成任务30%获得监狱记功一次。本次未履行缴纳罚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余桂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桂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12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陈树城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纪晓彬 百度搜索“”